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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建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386号
案件名称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建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余建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386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建光,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建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查,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林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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