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311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美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祥和人家**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岑广荣。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宁美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