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赖守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799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赖守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赖守彪;厦门牛博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799号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守彪,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第三人:厦门牛博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龙亭六里****。

法定代表人:王益堂。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守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经被告赖守彪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厦门牛博士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后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