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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盐城天水湖医院与盛昱声、启东盛福医院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1103号
案件名称1103盐城天水湖医院与盛昱声、启东盛福医院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盐城天水湖医院;盛昱声;启东盛福医院

案由

案由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103号原告:盐城天水湖医院,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树明,院长。

被告:盛昱声,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启东盛福医院,住,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长兴路**/div>法定代表人:盛昱声。

原告盐城天水湖医院与被告盛昱声、启东盛福医院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盐城天水湖医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多次电话催缴仍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盐城天水湖医院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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