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103号原告:盐城天水湖医院,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树明,院长。
被告:盛昱声,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启东盛福医院,住,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长兴路**/div>法定代表人:盛昱声。
原告盐城天水湖医院与被告盛昱声、启东盛福医院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盐城天水湖医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多次电话催缴仍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盐城天水湖医院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