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刑初41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定乾,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蔡耿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晓梅,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邓继红,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敏英,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乙颖,女,199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抓获,同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向权,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向婷婷,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到案,同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漫博,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勇谋,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毅,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英建,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秦敏,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20)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定乾、黄晓梅、陈乙颖、向婷婷、黄勇谋、王英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又称法国轩尼诗公司)、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永强,被告人方定乾及其辩护人蔡耿乐、被告人黄晓梅及其辩护人邓继红、被告人陈乙颖及其辩护人向权、被告人向婷婷及其辩护人郭漫博、被告人黄勇谋及其辩护人郑毅、被告人王英建及其辩护人秦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份开始,潘学松、蒋朋(另案处理)在广州,租赁仓库,开始从事勾兑假冒注册商标“MARTELL”(商标注册证第G1272051号)(马爹利)、“Hennessy”(商标注册证第890628号)(轩尼诗)洋酒的违法犯罪行为。
勾兑之后的假冒洋酒销售给朱天威(另案处理),朱天威通过其阿里巴巴店铺“深圳酒快购商贸有限公司”、“亨鑫酒业有限公司”、“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昨夜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销售。
上述店铺所销售的假冒洋酒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2019年9月7日,张建(住深圳市南山区)以人民币1466元的价格在朱天威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的“深圳酒快购商贸有限公司”店铺购买了一瓶“马爹利蓝带”(700毫升装)干邑白兰地洋酒、一瓶“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洋酒(700毫升装),发现是假酒后报警。
经“MARTELL”、“Hennessy”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8年底起,被告人方定乾、黄晓梅、陈乙颖、向婷婷、黄勇谋、王英建从朱天威经营的上述店铺购买假冒洋酒后用以销售。
1、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方定乾从店铺“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入假冒轩尼诗VSOP、马爹利名仕系列洋酒共计84752元,每瓶加价70余元,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
其自行消费约19800元,销售金额合计65952元。
2、被告人黄晓梅经营湖北省恩施市程阳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其通过店铺“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酒快购商贸有限公司”等店铺,购进假冒“轩尼诗VSOP”、马爹利名仕等法国知名品牌白兰地洋酒共计金额人民币62800元,通过其公司向湖北省恩施市各大娱乐场所销售。
公安机关从公司仓库里共缴获马爹利名仕假冒洋酒32瓶,轩尼诗V.S.0.P5瓶。
经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按照进货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8510元,被告人黄晓梅销售金额54290元。
3、2018年4月后,被告人向婷婷、陈乙颖二人在广州市番禺区金樽KTV旁边共同经营一家无名便利店,营业时间为每天17时至凌晨3时,二人股份及利润平均分配。
陈乙颖负责进货,货款从店内营业额中支付。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陈乙颖从阿里巴巴电商“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酒快购商贸有限公司”购买轩尼诗VSOP700毫升装、马爹利名仕700毫升装,以420-500元不等价格向金樽KTV客人销售。
上述假冒洋酒进货价格共计65755元。
其中12支赠送给胡少武,按照进货价格计算价值3108元,计二人销售金额62647元。
4、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勇谋从“深圳市酒快购商贸有限公司”、“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店铺购买轩尼诗VSOP系列假冒洋酒用以销售,进货价格共计91620元人民币。
随后,黄勇谋将该酒销售给其表哥张应双。
经统计,黄勇谋销售给张应双的金额为140952元。
5、被告人王英建原系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1919酒类直供店店长,负责协助经营者管理该店的日常经营工作。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王英建在知道所采购酒类会通过直供店销售的情况下,从“深圳市昨夜商贸有限公司”采购轩尼诗系列、马爹利系列假冒洋酒总计人民币72000元。
该事件发生后,王英建被辞退。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方定乾自行到惠东县公安局巽寮派出所投案;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黄晓梅在湖北省恩施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陈乙颖在广州市番禺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同日,被告人向婷婷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广州市公安局大龙派出所投案;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黄勇谋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海口市公安局白龙派出所投案;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王英建在吉林省吉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其中被告人黄勇谋、方定乾、王英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定乾、黄晓梅、陈乙颖、向婷婷、黄勇谋、王英建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定乾、黄勇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方定乾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黄勇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王英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被告人黄晓梅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陈乙颖、向婷婷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被告人方定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方定乾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方定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其犯罪事实和全部证据没有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方定乾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方定乾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明确,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综上所述,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方定乾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黄晓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黄晓梅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晓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晓梅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2、公安机关在抓捕被告人黄晓梅时,其没有抗拒抓捕,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扣押的32瓶马爹利名仕、5瓶轩尼诗VSOP,是在被告人黄晓梅的仓库中查获,尚未销售,对于该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销售未遂。
4、本案发生前,被告人黄晓梅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黄晓梅在购进涉案洋酒时,也尽到一定的审慎义务,其主观恶性较小。
6、被告人黄晓梅涉案金额不大,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7、被告人黄晓梅愿意缴纳罚金。
综上,请求在对被告人黄晓梅量刑时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乙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陈乙颖的辩护人对被告人陈乙颖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涉案金额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陈乙颖是从阿里巴巴平台订购,有阿里巴巴平台的背景,被告人陈乙颖才轻信,从此可以看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陈乙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得了严重的疾病,后被送到监管医院做手术,并住院半个月,现在身体仍然没有康复,在看守所中没有人护理,生活很难自理。
加上看守所环境恶劣,很容易二次感染。
请求从轻处罚,让被告人陈乙颖早日出所就医。
4、被告人陈乙颖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陈乙颖案发前没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向婷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向婷婷的辩护人对被告人向婷婷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向婷婷与同案被告人陈乙颖系通过阿里巴巴的网商购买的涉案酒水,其对购物平台存在一定的信任度,虽有所怀疑酒水有问题但并非十分确信。
因此被告人向婷婷主观存在放任的故意,其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可从轻处罚。
2、被告人向婷婷购买的涉案酒水仅部分销售,部分与朋友一同饮用,饮用后并无任何不良反应,也未收到购买酒水的客户投诉,且其犯罪金额不大、情节较为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从轻处罚。
3、被告人向婷婷系主动投案,并当庭如实供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被告人向婷婷认罪认罚,其认罪及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案的量刑建议为十个月以内,但该量刑建议系被告人向婷婷不认罪的情况下出具的,现被告人向婷婷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同时结合自首情节本案的量刑应当明显低于十个月。
但从羁押到开庭已八个多月的时间,已超过其可能判处的刑罚,属于变相增加被告人的刑期,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向婷婷当庭释放。
被告人黄勇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黄勇谋的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勇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勇谋具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黄勇谋也是因为上家网络宣传而从事了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
3、被告人黄勇谋销售的酒水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考虑被告人黄勇谋是初犯,对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认识不足,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英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王英建的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英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被告人王英建涉及犯罪金额较小,个人获利金额不高,犯罪情节较轻。
2、被告人王英建认罪认罚,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
3、被告人主观上因法律意识淡薄,商标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更是匮乏,从而导致一时贪图利益而涉嫌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 (3)到案经过、缴获经过、提取作案工具经过:证实被告人方定乾经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于2020年1月2日,自行到惠东县公安局巽寮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黄晓梅于2020年1月2日,在湖北省恩施市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乙颖于2020年1月2日,在广州市番禺区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被告人向婷婷于2020年1月2日,经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于当日自行到广州市公安局大龙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黄勇谋经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于2020年1月3日自行到海口市公安局白龙派出所投案,从其处起获疑似作案手机一部;
被告人王英建于2020年1月3日,在吉林省吉林市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被告人方定乾手机一部;
扣押被告人黄晓梅手机一部、轩尼诗VSOP5瓶、马爹利名仕32瓶;
扣押被告人向婷婷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陈乙颖手机一部;
扣押被告人黄勇谋手机一部;
(5)被告人方定乾在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洋酒的记录,经其辨认:共计14条交易成功的记录,合计84752元。
其中被告人方定乾支出,购买记录上显示购买的商品名称为“黑方威士忌12年尊尼获加黑牌威士忌700ml原装原瓶整箱批发特汇”,交易金额为6600元的,实际购买的是马爹利或轩尼诗。
购买记录中有63000元左右是其销售的假酒。
(6)被告人黄晓梅支付宝账户186XXX8购买假酒的交易记录:在酒快购连锁酒业、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计有8条交易成功的记录,合计金额62800元。
(7)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鉴定证明、授权书、营业执照,证实:第890643号商标注册证,该商标为图形商标,注册人: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10月28日至2006年10月27日,续展注册期自200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27日,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7日。
第3909238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轩尼诗”,注册人:法国轩尼诗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括甘邑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11月28日至2015年11月27日,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7日。
第890628号商标注册证,商标“Hennessy”,注册人: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10月28日至2006年10月27日,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7日。
第19266454号商标注册证,商标“REVEAL及图形”,注册人:酩悦轩尼诗,核定使用商品第16、33类,包括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6月28日至2027年6月27日。
第27907989号商标注册证,商标“马爹利名士”,注册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括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28年11月13日。
商标“MARTELL”已由MARTELL&CO注册,商标号为G1272051,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14、16、18、21、25、32、33、34、41、43类,期限自2015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10日。
授权代理人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证实在被告人黄晓梅处查扣的轩尼诗700ml5瓶(448元/瓶)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在被告人黄晓梅仓库内查获的马爹利名士700ml32瓶(619每瓶)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在燕笑中、刘洪英处查扣的轩尼诗XO空瓶、轩尼诗VSOP空瓶、轩尼诗包装盒、吊牌等均不具备假冒轩尼诗注册商标的产品的特征。
(8)被告人陈乙颖在阿里巴巴购买洋酒记录,经其辨认,共计65755元。
被告人黄勇谋在消愁酒业、酒快购的交易记录:经其辨认,共2次消愁公司、9次酒快购,共91620元。
(9)被告人王英建手机提取的淘宝账户信息、在酒多多酒业企业的订单交易记录等,被告人王英建(99酒类店长)与酒多多酒业企业店(深圳市昨夜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洋酒的交易记录,共7次交易记录72000元。
(10)张应双转账给被告人黄勇谋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经其辨认,共计140952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的证言(吉林1919酒类直供店总经理):我负责公司的酒类采购,被告人王英建是玉山路店面的店长,负责玉山路的销售和日常店面管理。
目前被告人王英建已经离职,是被我开除的,在查账中我发现他私下找其他渠道买酒在我店里销售。
我公司的酒是通过1919的供应链进行供货的,公司规定只能按照公司的供应链的供货商供货,不许私自找渠道入货,更不能从淘宝上入货,因为淘宝上的商家商品质量没有保障,我们需要有销售资质的商家入货,确保酒类的质量。
我没有授权其他人买酒进店销售,包括店长,进货必须经过我。
(2)证人黄某的证言(黄勇谋母亲):被告人黄勇谋是我亲生儿子,现在跟我住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四中教师宿舍B栋201。
被告人黄勇谋主要是做铝合金生意的,其他就不清楚了。
他跟我说过他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卖过轩尼诗洋酒,具体数量不是很清楚,他买这些洋酒是结婚摆酒用的,去年(2019年2月份左右)春节之前摆的酒席,在梅州老家及海南都有摆的。
梅州老家摆了50桌,使用的都是一款名叫“今世缘”的白酒、饮料、洋酒轩尼诗和红酒,但是喝酒的人都是喝白酒的多,红酒洋酒喝的比较少,后面剩下的酒都是我儿子自己处理了。
海口这边也摆酒了,我记得是19年4月份左右摆的,一共28桌左右,这边摆酒时客人就喝轩尼诗洋酒居多,至于喝了多少轩尼诗洋酒我不清楚。
这些洋酒都是摆酒之前他买回来的。
摆完酒席之后被告人黄勇谋是否还买进过轩尼诗洋酒我不清楚。
但是19年11月份我女儿黄丹妮在老家梅州结婚,当时摆喜宴时我记得客人也喝了小瓶的轩尼诗洋酒700ml的,那时摆了15桌,每桌都有摆一瓶轩尼诗洋酒,至于客人们有没有喝完我就记得不是很清楚了。
这些轩尼诗是被告人黄勇谋在网上买回来的。
被告人黄勇谋现在是否还有库存的轩尼诗洋酒我不清楚,反正家里是没有了。
张应双我认识,去年他跟他父亲在工地干活,现在不知道他做什么了。
(4)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勇谋堂哥):被告人黄勇谋是我堂弟,现在海口做铝材生意,他之前也卖过过一些轩尼诗洋酒给我。
他是从2019年6月份左右开始卖700ml的轩尼诗洋酒给我的,到19年12月份就没有卖了。
我是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钱给他的,通过查看我跟他的支付宝及微信的转账记录,大约有133817元。
被告人黄勇谋说这些轩尼诗洋酒是从广州那边的朋友那里买回来的,具体是谁他没有说,买回的这些洋酒我在KTV就卖了几瓶,剩下的就平时吃饭或朋友聚会的时候喝掉了。
我们喝了觉得还可以,不过我们是将轩尼诗洋酒勾兑其他饮料一起喝的。
黄勇谋卖给我的700ml轩尼诗洋酒的价格我记得好像是三百多元,具体价格记不清了,他的进货价我不知道。
我转账给被告人黄勇谋的支付宝是186XXXX。
被告人黄勇谋收钱的支付宝我通过查看我跟他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显示是16*****29,具体的账号没看到。
多数是支付宝结算,微信也有少量的,转过两笔给他,就这两种结算方式。
我跟被告人黄勇谋结算酒钱使用的微信:186XXX,被告人黄勇谋收取酒钱的微信号Q413XXX。
从19年6月份开始到19年的12月,在支付宝、微信中,我跟被告人黄勇谋的资金往来都是买酒的资金往来,没有现金结算的情况。
我经营的麦浪KTV销售的是青岛以及雪花啤酒,这些酒水都是海南的总经销供应的。
(5)证人李某的证言:我在阿里巴巴向酒快购连锁酒业购买洋酒。
2018年4月初我在阿里巴巴找到“酒快购连锁酒业”的店铺,我询问卖家卖的洋酒是A货还是水货,对方回答我说“精仿,比A好,拿不到水货,至少你我肯定拿不到,拿到也是行货的价格,你肯定买行货”,问“和水货口感差多少”,对方问我酒水的用途,我告知是KTV用的,对方答称绝对没有问题。
我以2880元12瓶的价格下单购买了轩尼诗VSOP,后面我一直在他家购买轩尼诗VSOP、轩尼诗名仕、马爹利蓝带和马爹利XO洋酒。
我向酒快购购买的轩尼诗VSOP是240元一瓶,马爹利名仕240元一瓶、马爹利蓝带550元一瓶、马爹利XO是650元一瓶,运费到付。
酒吧销售价格是轩尼诗VSOP是1280元,马爹利名仕是1480元、马爹利蓝带洋酒是2480元,马爹利XO是2680元。
(6)证人邹某的证言:同类同规格的酒从“酒快购”这边买的价格基本都要比从英德当时的批发商拿货价要便宜100元至200元之间。
酒快购说他们的酒是源头货,没有中间商,所以比市场价便宜,我觉得这么说是有道理的,所以没觉得有问题。
大概2019年12月份,有一个客户向我朋友反映说酒有问题,我朋友就提醒我要注意不要买到假货,但我从8月就没有再从酒快购拿货了,所以也就没有再追究。
(7)证人李某的证言:我跟被告人方定乾是朋友关系,交往了十年左右,非常要好的朋友。
我们这里是旅游区,他主要从事旅游相关的一些自由职业,客房预订、旅游中介、KTV订房、海鲜这些,反正和旅游相关的一些赚钱的他都有在做。
从他发的朋友圈看到他有发卖这些酒(马爹利、轩尼诗)广告,但是具体他有没有真正卖、怎么卖都不清楚。
大概2019年10月16日,他儿子满月摆酒,当时那家大排档摆满了,很隆重,他家的亲戚朋友几乎都来了,现场人很多,很热闹。
当时每桌都提供一种酒,6斤装的轩尼诗VSOP一瓶,当时我看他有拿出四箱这种酒,后来是否全部喝完不清楚。
在2018年到2019年期间,他叫朋友一起喝酒宵夜经常叫上我,频率达到每周两次左右,饮用酒水有时是白酒,有时是洋酒,其中喝洋酒的时候比较多,都是喝轩尼诗VSOP,人少的时候喝1斤4的,人多的时候就喝3斤的。
酒类大部分是被告人方定乾提供的,小部分是其他朋友带过来的。
喝酒数量看人数,两三个人的话就只喝一瓶,人多的话就喝两三瓶。
(8)证人方某的证言:被告人方定乾是公历9月10日出生的,我记得去年他过生日时,我看到他从家里拿了两件6斤装的轩尼诗出去跟朋友一起过生日,回来时我就没有看到他再带酒回来。
生日我没有参与,但他在巽寮比较好的朋友有李文辉、周家辉、郑锦权等,我认为他们几个应该会跟他去在一起过生日。
每件轩尼诗有4瓶,都是他自己在网上买回来的。
被告人方定乾的儿子2019年9月16日满月,在我家隔壁的大排档摆的酒席,当时他拿了四件6斤装的轩尼诗给家人及朋友饮用,摆了六桌,后来这四件轩尼诗全部喝完了。
(9)证人郑某的证言:被告人向婷婷是我女朋友,因为涉嫌卖假酒被公安机关抓了。
她和她朋友被告人陈乙颖在番禺区泰兴路一起卖的。
她们销售的对象主要是我们身边的朋友,轩尼诗700毫升的卖350-380元之间,马爹利700毫升的名仕一瓶500元左右。
2019年4、5月份的时候,她们将便利店转让出去之后,店里还剩了一件700毫升的名仕,她就将剩酒放在我家里。
后来我跟朋友喝掉了。
之后被告人向婷婷告诉我这些酒是在网上买回来的。
还有就是在2018年底的时候,我干爹胡少武过生日,她也送了一件(12支)700毫升的名仕给我干爹。
还有就是我跟被告人陈乙颖的朋友刘荣光接待也用了一部分,其余的就是卖给身边那些朋友了。
洋酒的进货价不清楚。
胡少武过生日时,有朋友喝了被告人向婷婷送的那些名仕,反映这些酒比较刺喉,没有正品酒喝的顺。
(10)证人潘某的证言:我销售假洋酒,包括轩尼诗、马爹利,有朱天威、蒋朋参与,到了今年四五月份时蒋朋的弟弟蒋平也过来了,蒋平主要是帮忙开车。
朱天威提供客户,我按照他的要求给客户发货,有些洋酒是朱天威安排过来的,他主要是通过物流安排运过来的,我收到他发过来的洋酒后根据他提供的信息进行发货。
银兴路44号E203房是我和蒋朋一起去租的,签字的是蒋朋,至于他签的是谁的名字我不是很清楚,里面制作假酒的工具不是我的,是蒋朋的,是蒋朋在用,是他制作假洋酒。
除了我们自己制作假洋酒,还有一个叫小胡的帮我们制作假洋酒,蒋朋给他付钱,具体怎么付及付多少钱我不知道。
我们制作假洋酒,给我们打码的是刘伟;
给我们提供瓶子和盒子的是一个女的,姓刘;
卖我们基酒的是宫任志;
他们都知道我们拿这些东西就是为了制造假洋酒,蒋朋和我说过,宫任志今年上半年还提醒过蒋朋说什么基酒适合调什么洋酒之类的。
公安机关抓获我时查扣的两部手机是我在使用,电话号码是186XXX8、152****。
我使用的支付宝是186XXX8,我老婆蒋春霞的支付宝号码是177XXX5,这个支付宝也是我在使用。
我有三个微信,微信名分别是信达、信达酒业,还有一个叫松哥,现在基本不登录了。
信达绑定的是157电话号码、信达酒业绑定的是186电话号码、松哥绑定的是152电话号码。
(11)证人蒋某的证言:我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2019年10月24日13时左右,我当时和官尚武在天河区的五仙桥街233栋一楼准备收取人家快递给我的名仕洋酒时就被抓获了,民警在233号一楼第二个门面搜出假洋酒一批,之后将这些假洋酒、手机、钥匙和我驾驶的长城汽车扣押了。
在我居住的犀牛角银兴路2栋401房搜到账本、单据、名片、报价表一批,这房子是我和潘学松一起住的,在该房查获的账本和单据有些是我登记的,有些是潘学松登记的。
犀牛角银兴路44号E203房是我租的,我用捡来的黄万文的身份租的,房租是我通过微信转给房东的,最近两个月是勾兑酒的“瘦子”交的。
我们一开始租这个房子是我跟潘学松住的,大概到了六月份左右我们就不住了,给“瘦子”勾兑洋酒,“瘦子”把酒勾兑好后如果有客户需要我就发货,有时潘学松也帮忙一起发货,潘学松跟我一起帮忙发快递,每件收取快递费200元。
在犀牛角银兴路44号E203房内查获一批勾兑好的各种洋酒,还有加工洋酒用的工具,如假标签、空的洋酒瓶子、瓶盖、包装机等,民警也将这些物品扣押了。
(你所说的客户是哪来的)我根据快递的形状,如方形的体积比较大的,这些是买酒的客户的可能性较大,我就把这些快递信息偷拍下来之后就自己联系,如对方感兴趣大家就会继续谈,谈好后就给他发货,我们是先付款再发货的,快递费就是到付,还有一些是客户介绍的。
我卖给客户的洋酒有些是找宫任志买的,有些是从“瘦子”那里买的,每件我赚200元的差价。
宫任志卖白酒、洋酒,我在他那里买的只有积利丰白兰地,是在宫任志的五仙桥街的233栋一楼第二件门面的仓库提的货,我买了8桶,每桶190元,还没给钱他就被抓了。
参与勾兑酒的有“瘦子”、还有“瘦子”找的一个小弟,名字我不知道。
民警在我手机内发现我微信号wxidXXX2、昵称“福临酒业”与微信号为“萌宝”的人有大量的关于勾兑酒的聊天,我只是帮发货而已,我不认识“萌宝”。
和我一起被传唤的人有“老五”,我不知道他名字,他是帮宫任志装货、发货的。
(2019年11月6日)商标(主要有马爹利、轩尼诗)及打码(包括修改日期、提供辨识真伪的二维码、各种洋酒的封口材料)由刘姓男子(159XXX)负责,主要跟我们联系的是刘姓男子下面的“四哥”。
使用的瓶子是刘姐提供的,她的电话13****、微信号LH-XXX,她发给我收款的银工商银行卡62XXX53、刘洪英。
我用的瓶子包括盒子都从她那里购买,轩尼诗瓶子(700ml12个550元、1000ml12个1000元左右)、轩尼诗XO瓶子(700ml12个1350元、1000ml6个700元左右)、马爹利名仕瓶子(700ml12个400元左右、1000ml12个700元左右)、马爹利蓝带瓶子(700ml12个1200元左右、1000ml12个1350元左右)、马爹利XO(700ml12个1200元左右、1000ml6个2000元左右),所有瓶子我通过微信wxiXXX2转给她。
勾兑用的基酒(主要使用的是积利丰、带路诗、威佰仕、苏格柏威士忌)是宫任志提供的,他知道我是做勾兑酒的。
负责勾兑酒的是小胡(主要是小胡,有时候他忙不过来会叫他父母过来帮忙,他的微信号z7XXX,电话15****,费用我通过微信wxiXXX2转给他)、潘学松和我、蒋平(最近一个月才来帮忙,主要是开车(发货)、擦假酒盒子,蒋平没有收入,我们提供吃住)。
最开始是潘学松做勾兑酒,2018年8月份左右我开始参与到其中来。
最早时候我们在广州市天河区伍仙桥一个仓库里兑,到今年三月就陆续开始在广州白云区犀牛角银兴路44号E203房兑。
(如何勾兑?
)根据客户的订单购买基酒,然后把瓶子消毒,直接罐装。
罐装由小胡负责,付费是按件算他给我们罐装一件酒我们给他200元。
偶尔我和潘雪松也帮忙。
罐装的工具是我和潘雪松购买的。
(基酒的价格?
)积利丰中等190元一桶、最好的480元一桶,我们买的都是中等的。
带路诗是220元一桶、威佰仕不清楚、苏格柏威士忌70元一桶,均是五升装。
(勾兑酒的种类及价格?
)轩尼诗(700ml每瓶140元、1000ml每瓶190元)、轩尼诗XO(700ml每瓶300元、1000ml每瓶380元)、马爹利名仕(700ml每瓶140元、1000ml每瓶190元)、马爹利蓝带(700ml每瓶280元、1000ml每瓶350元)、马爹利XO(700ml每瓶300元、1000ml每瓶500元)。
我和潘雪松各种勾兑的洋酒应该有两千瓶左右。
我们使用兑酒的基酒全部都是在宫任志那里买的,我们会叫宫任志为“小智”,我们有时候叫提供瓶子的刘姐给小胡送瓶子的时候,有时会叫他到宫任志那里顺便给我们把基酒带给小胡,所以宫任志是知道我们是做兑酒的,刘姐给我们提供做假酒的瓶子宫任志也是清楚的。
我通过我昵称为“福临酒业”的微信转到宫任志提供的收款码上。
(你们使用的封口机是哪来的)我开始做假酒的时候,我姐夫潘学松之前就有了机子,不过放在住的地方一直没有使用,到了今年三月份时潘学松又买了一台回来,买回来就放在银兴路44号E203房。
(12)证人宫某的证言:广州天河五仙桥街231号一楼的房间是我租的,才租了一个多月,还有233号的一楼第二间门面也是我租的,这些地方我都是用来放酒的,存放了白酒(茅台王子系列、金六福、老酒王、绵竹大曲)、洋酒(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国产白兰地)。
231房内的两瓶轩尼诗VSOP是我在白云区东旺批发市场的长城酒类贸易商行购买的,每瓶700nl的380元左右,付款后商行给我送过来的。
233号一楼第二间门面仓库内的轩尼诗、马爹利、人头马,这些酒是一些推销的人到我那里的时候问我要不要购买一些,有时我觉得价格合适就会买一些,然后再将这些酒卖出去,赚一些差价。
轩尼诗VSOP700ml每瓶价格380元,1000ml的是580元;
马爹利700ml每瓶420元,1000ml是620元;
人头马1000ml是每瓶360元。
卖这些酒的利润大概是10%。
和我一起被传唤的蒋朋是过来买酒的,没来得及买就被抓了,宫尚武、石秀林、石海龙三人是请的工人,专门帮我装货、卸货和发货的,他们三人的工资是5000元左右,是今年年初才雇佣过来的。
蒋朋在我这里买酒没有固定,需要时就过来买,他在我这里买的酒多数是国产的白兰地,如积利丰、带路诗等,他每次买这种酒基本都是几件几件的买,每件有四瓶,每瓶五升,每瓶的价格是两三百元左右。
我认识潘学松,他是蒋朋的姐夫,去年才认识他的,听说他之前在老家卖菜,其他就不清楚了。
(13)证人朱某的证言:我在松岗佳裕大厦812开了个云邦物流公司,主要是做京东第三方物流的,我还在那里经营网店,售卖洋酒。
我售卖洋酒的网店有三个,都是在阿里开的,一个叫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用我妈高其会身份证注册,一个叫亨鑫酒业有限公司,还有个叫深圳酒快购商贸有限公司,后面两个网店是我在意店无忧上花了六万元买的。
消愁是在2017年下半年成立的,亨鑫酒业和酒快购是我2018年下半年接手开始经营的。
这三个网店都是我自己在经营和操作,没有其他员工,网店的销售渠道是阿里巴巴和微信,主要销售洋酒,向轩尼诗、芝华士、人头马,这些就卖到全国各地都有,主要买家是酒吧和商行。
(你如何销售这些洋酒?
)我在网店上接单,接单后打电话通知广州的供货方发货,是一个叫阿秋的人,买家收到货后我再把钱给阿秋。
(你销售这些洋酒进货价和销售价分别是多少?
)轩尼诗VSOP一瓶广州给我的进货价是160元,我在网上大概卖220元,一般一瓶酒赚50元左右的差价。
现在这个供货商是今年五月份我接到一个电话,一个自称叫阿秋的说是广州的供货方,说他那边有很多水货洋酒,问我说不要,然后我就开始跟他合作了。
我跟供货方是用支付宝转账或银行卡转账支付货款的,供货方的收款账号有几个,一个是支付宝昵称“坤哥”,真实姓名是蒋春霞,一个是支付宝昵称“浪淘沙”,真实姓名刘杨,还有一个支付宝昵称“建生”,真实姓名曹建生,这三个支付宝张账号都是供货商阿秋提供给我的。
我是从2018年年初开始,我不知道是假酒,阿秋跟我说是水货,酒快购大概卖了水货洋酒20万左右,消愁卖了水货洋酒7万元左右,亨鑫卖了水货洋酒3万元左右。
有客户投诉我的酒是假酒,投诉的话我都告诉他们酒是正品或水货,两个月包退换,帮他们退货,假的酒退货退回到原来供货方的发货地址。
我从开始销售假酒一共销售了大概40万,获利十几万元。
和我一起被带回来的陈亮是我老乡,他也想开网店卖酒,我今年7月份帮他注册了一个叫港汇行批发的网店,这个网店才刚开,基本都是刷单。
港汇行有八万多销售额,其中四万左右是刷单的,其余的都是野格和芝华士,但是因为野格不能上架,所以客户拍的都是轩尼诗或芝华士代替野格,实际发货的是野格。
陈亮经营的港汇行没有卖过假酒。
(2019年11月7日15:13-16:43,南山区看守所)韵达快递单号为4300853978206的包裹是在我网店酒快购商贸有限公司买的两瓶酒,一瓶是700ml的轩尼诗XO,售价738元,一瓶700ml马爹利蓝带,售价728元;
单号为4300853978203的包裹是在我网店深圳市消愁酒业有限公司购买的假洋酒。
(你跟潘雪松、阿秋销售假洋酒的过程?
)我跟潘学松是2018年5、6月份认识的,当时通过名片认识的,在电话里谈好,我负责找客户,潘学松提供假洋酒,我把客户的资料(收件地址等信息)通过微信发给潘学松,他再根据这些资料把假洋酒发给对方,有时候熟客要假洋酒的时候也偶尔打电话通知潘学松。
客户买酒的时候就在阿里支付给我了,我扣除差价后再通过支付宝转给潘学松。
我和阿秋是今年7月份左右认识的,当时是阿秋联系我的,我们在微信商量好我负责找客户,阿秋负责提供假洋酒,我把客户资料通过微信发给阿秋,阿秋再根据这些信息发假洋酒给对方,客户也是在阿里支付给我,我扣除差价后通过支付宝转给阿秋。
(你怎么算赚的差价?
)轩尼诗700ml的,每瓶我赚差价40-50元;
轩尼诗1000ml的,每瓶赚70-80元;
轩尼诗XO700ml的,每瓶赚150元;
轩尼诗XO1000ml,每瓶赚220元;
马爹利名仕700ml,每瓶赚40-50元;
马爹利名仕1000ml的,每瓶我赚70-80元;
马爹利蓝带700ml的,每瓶我赚150-180元;
马爹利蓝带1000ml,每瓶赚260元;
马爹利XO700ml,每瓶赚150元;
马爹利XO1000ml,每瓶赚240元。
我卖假洋酒总共是,酒快购赚了约8、9万元,消愁赚了约5、6万元。
我使用的微信号yeXXX8,昵称“夜色”,这个微信号是我跟潘学松、阿秋联系的,向潘学松、阿秋转账的支付宝账号是135XXX。
(2019年12月30日)除了消愁电子商务、亨鑫酒业、酒快购外,还经营深圳市昨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洋酒,这个网店我只经营了三、四个月,该店只销售轩尼诗洋酒。
(方定乾、吴妙仪、郑汉周、陈乙颖、李静、黄勇谋、黄远方、马琳从你网店购买的轩尼诗、马爹利洋酒是从哪进的货?
)吴天永联系不上后,从2018年年底开始我就从潘学松那里进货。
有退货的情况,我记得吴妙仪、马琳有退过,退多少记不清了。
退货的原因是因为他们购买的有真酒、假酒,买假酒的时候因为知道是假酒,所以不会因为买的是假酒而退货,退货的原因是包装等原因。
(14)证人张某的证言(购酒者):9月7日时我在阿里巴巴一家名为“深圳酒快购商贸有限公司”的店铺内买了一款轩尼诗XO700ml(原价1400元,优惠价738元)和一款马爹利蓝带700ml(原价939元,优惠价728元)的酒,总共花费1466元。
我收到快递后打开包装发现这两瓶酒包装比较低劣,瓶口包装不平、不圆滑,价格比市场低,怀疑是假货,今天(9月12日)报案了。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方定乾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定乾认罪认罚。
(2020年1月2日笔录)2018年年底我在阿里平台的1688逛的时候发现“深圳市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店在大量低价出售“轩尼诗”、“马爹利名仕”系列的白兰地酒,我询问对方,对方给我回复说因为没有缴税所以价格很低。
从2019年3月开始,我陆续这家店铺购进“轩尼诗”、“马爹利”系列洋酒放在我家里,通过微信卖给我一些朋友,一直到前几个月,我通过电话联系对方想再次进货就联系不上了,所以没有再购进销售。
我通过支付宝账号134XXX1登录1688平台,我在1688平台的账户昵称“韩小乾”、账户名“方小乾”。
“深圳市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是180****(1688平台留存)。
我从该公司购进了轩尼诗VSOP系列,购进有四种,分别是700ml装、1000ml装、1500ml装、3000ml装。
还有就是“马爹利名仕图”系列,也是四种,也是700ml装、1000ml装、1500ml装、3000ml装。
我主要是购进700ml和1000ml的,1500ml和3000ml的比较少,一般是先预定我才会购进。
购价是不定的,是浮动的,都是对方给我报价,对方通过微信给我发过价格的相片,这些相片存在我手机,价格差距不大,轩尼诗VSOP700ml售价230元左右、1000ml售价350至380元不等、1500ml售价560至600元不等、3000ml售价1220元至1320元不等。
“马爹利名仕”系列700ml售价280元至300元左右、1000ml售价405元至450元不等、1500ml售价620元至650元不等、3000ml售价1380元至1480元不等。
我都是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都是向我的熟人、朋友销售。
我销售的微信账户分别是134XXX1、158XXX2(主要是前两个)、1341311****。
我也做了销售表格保存在我手机,(其打开手机相册指出相片),标明:轩尼诗V.S.O.P700ml售价300元、1000ml售价450元、1500ml售价680元、3000ml售价1400元;
“马爹利名仕”系列700ml售价350元、1000ml售价510元、1500ml售价750元、3000ml售价1580元。
我售卖洋酒的收款方式有两种,微信(1341XXX1、158XXX2)和现金收款,收款的数目差不多。
我购买洋酒的付款方式是支付宝(134XXX1)。
(侦查人员出示购买记录界面,2019年3月29日该账户从“深圳市销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马爹利名仕”1500ml干邑白兰地8支,金额是8184元,收货地址是惠东县巽寮滨海旅游度假区巽寮市场,收货人方定乾,这笔交易是怎么回事?
)这是我购买的洋酒,具体是轩尼诗还是马爹利名仕忘了,标注为“马爹利名仕1500ml干邑白兰地”是对方要求的,他要求我给他刷具体酒的数量,所以我事先通过微信和对方商定购买酒的规格品名和价格后,然后在阿里平台拍下商定金额的链接,但是品名和微信商定的不一致。
我从“深圳市销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的都是轩尼诗VSOP系列和马爹利名仕系列,其他的没有。
(经统计你的购货记录,发现你自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从该公司购进轩尼诗VSOP系列和马爹利名仕系列洋酒的交易记录是14笔,总金额是84752元,你是否有异议?
)我没有异议。
我购进的洋酒全部销售完了,一共销售多少没有记录,我购进洋酒都是每瓶平均加价70元卖出去,卖出去的金额大概10多万,大概赚了几万元。
(你从消愁公司购进的轩尼诗系列和马爹利系列洋酒的真伪情况是否清楚?
)刚开始对方告诉我说是水货,是用大桶运进国内后再罐装的,但是我比较过对方卖给我的价格和行货的价格,我发现每瓶价格相差100元至200元左右,后来我销售出去后,买酒的有些人过后跟我说卖的这些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名仕洋酒口感不好,是假的,最后我本人对这些洋酒也不是很了解。
我有从正规途径买过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名仕洋酒,有人跟我说要送礼用,要正规的行货,我就开始从深圳购进行货,与消愁公司的每瓶相差100-200元。
我没有从其他店铺购进上述同样价格的轩尼诗和马爹利名仕洋酒后加价出售。
(2020年1月3日笔录)我从深圳市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共购进8万多元的低价轩尼诗系列、马爹利名仕洋酒,其中1万多元的洋酒在2019年10月用于我自己小孩摆满月酒,用来招待客人了,其他的我都卖出去了。
(2020年3月10日笔录)在购买记录上显示购买的商品名称为“黑方威士忌12年尊尼获加黑牌威士忌700ml原装原瓶整箱批发特汇”,交易金额为6600元的,实际购买的是马爹利或轩尼诗,我在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点上没有买过除马爹利、轩尼诗之外的洋酒。
另外,我儿子满月(农历2019年9月18日)时,我拿出3件共十二支3000ml的轩尼诗给客人们喝了。
我爸爸(1341451****)知道,朋友甘志江、周运喜、李文辉(1581631****)等人也知道。
去年生日(农历2019年8月12日)时,我也拿了3瓶3000ml的轩尼诗跟朋友喝了,甘志江、周运喜、李文辉等人参加了。
平时跟朋友吃饭我也带了一些700ml的马爹利、轩尼诗给大家喝,跟朋友喝掉的大概有3000元左右的洋酒。
除了上述的之外,其余的购买流水就是我销售假洋酒的金额,大概是63000元。
购买记录中有些记录购买商品名称显示是马爹利或轩尼诗,但实际发货的酒的种类是与购买记录不一致的,主要跟销售方说好就可以。
(2)被告人黄晓梅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晓梅认罪认罚。
(2020年1月2日16:46-18:41,恩施市公安局六角亭派出所)我在网上购买和销售的部分洋酒是假酒,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我经营的恩施市程阳商贸有限公司大概有六七个人,我是公司注册法人和实际经营者,我老公在公司帮忙管理人事,一名财务会计负责对外的应收账款,三四名送货人员,基本上就这么多。
公司主要经营酒水,主要是啤酒和饮用水以及大米。
公司也有经营洋酒,大概从2018年12月底开始启动恩施本地夜场的洋酒销售业务,洋酒销售一年大约玖万元左右。
我们公司的啤酒主要是经营金龙泉啤酒,是金龙泉啤酒的协议经销商,然后啤酒是直接从湖北荆门厂家进货;
饮用水是从恩施市怡宝代理商那边进货分销的;
洋酒是从阿里巴巴网上进行采购的,主要是“深圳酒快购商贸有限酒业”和“深圳市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两家。
啤酒和饮用水主要销售供应流通渠道,商超、酒店、餐馆、夜场等;
洋酒主要都是供应夜场。
洋酒进货根据夜场需求量的大小,通过在阿里巴巴上寻找洋酒卖家,进货后再送货给夜场消费,从中赚取差价。
公司的酒水进货和销售业务都是我在负责。
我在阿里巴巴上面购买过马爹利名仕洋酒,轩尼诗VSOP洋酒,芝华士威士忌洋酒等几个品牌和种类的洋酒,主要都是700毫升装的。
这几种洋酒我查看了淘宝记录,都是向“深圳酒快购商贸有限酒业”和“深圳市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两家公司采购的。
其中马爹利名仕和轩尼诗VSOP是向酒快购买的,轩尼诗是向消愁电子采购的。
我从阿里巴巴平台上搜索找到这两家销售公司。
上述两家公司的经营资质以及实际经营者的身份情况我没有核实过,就是看了他们公司在阿里巴巴网上的酒类宣传。
我进货的时候主要就是通过他们在阿里上面的店铺在线联系,然后上面有联系电话。
我和酒快购的业务员联系过,也通过话,他的电话是13527******,后来在2019年11月份之后我想将剩余卖不完的酒退给他时,就联系不上了,另外一家的没有通过电话。
我自己从事酒类经营大约十来年了。
我们是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主要是预包装食品批发,日用百货批零兼营等。
我从上述上家进货洋酒,马爹利名仕的进货价是230元一支,卖出270元;
轩尼诗VSOP的进货价也是230元一支,卖出价328元;
芝华士12年是100元一支,卖出价160元。
对方具体是从哪里给我发货的,我收货的时候没有注意。
我支付货款基本都是在阿里巴巴平台上通过支付宝支付的。
我经营洋酒期间共计进货和销售金额,记得的就是有次两万多元的进货,还有两次九千多的,其他零散的还有,具体总金额记不住了,可以从我的交易流水中看一下。
销售出去的总金额记不清楚了,今天现场清点还有部分马爹利名仕和轩尼诗VSOP没有卖出去,芝华士12年的都卖完了。
我上述所述的进货和销售金额及途径都是真实的交易行为,没有刷单行为。
进货都是网上交易的,没有专门做单。
销售送货给夜店的时候一般是有个草稿账目和送货单据,但是也没有单独留存下来,不知道还能否找到。
我自己喝过一瓶马爹利名仕,因为我不是很懂洋酒,不知道品质好不好。
我销售给夜场的酒吧对洋酒品质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反馈,我们恩施夜场主要消费啤酒居多,洋酒的量不多。
我购买上述的几种品牌洋酒具体通过正规渠道的购买价格是多少我不是很清楚,我主要就是通过阿里巴巴上面搜索和推荐的来购买的,基本上我卖的这两家都是在阿里上价格比较低的。
然后有时候他们会搞活动,就是广告原价是多少,然后搞活动是多少,我看价格很低就进了一些货。
比如说马爹利名仕标注原价是四百多,然后搞活动是两百多这样的。
平时我通过网上查看,也是知道上述洋酒的市场价,基本上我从网上进货的价格都是市场原价的三折、四折左右。
我们销售的金龙泉啤酒,从荆门厂家那里拿货地段的是1.5元一瓶,销售卖出加3毛钱至5毛钱;
2元、3元的进货啤酒加价5毛钱至8毛钱不等。
我们自己因为不是很了解,对于网上购买的洋酒真假没有办法进行鉴定。
但是从他们的销售价格和市场真实售价比来看,应该是假的。
从我们自己销售酒水的经验来看,酒类销售的利润不可能有这么高。
我从上述两家商户购买的洋酒都是销售至本市的夜店酒吧,剩余一点点没有销售完的就存放在我们公司的仓库里面,刚才已经被带来公安机关扣押了。
经过现场清点,马爹利名仕还剩余32瓶,轩尼诗VSOP还剩余5瓶。
(2020年1月2日19:26-20:15,恩施市公安局六角亭派出所)我的采购途径主要就是通过阿里巴巴网站上看到有商家在售卖,然后联系商家,确认后下单交易的。
我的支付宝账号是186********,对方的具体是多少记不清楚了。
经我确认,公安机关从我手机支付宝中提取了我和上述卖家交易洋酒时的交易记录,即上述八笔共计62800元的交易记录就是我购买马爹利名仕和芝华士12年威士忌时的交易流水,对应的记录无误。
我在网上购买洋酒时,没有问过对方酒的来源和酒水的真假,就是看到有需要的货就下单了。
因为我们这边洋酒的销量很低,我公司一年啤酒的量大约有两千多万,洋酒我一年就只有几万元的进货。
一般对方在平台网站上有挂出售价,我一般就是按照这个价格向他们下单,最多也就是电话聊一下具体的交货时间和能否便宜点。
我记得没有加过微信,在淘宝旺旺上面也没有具体聊过进货价的事情。
我记得马爹利名仕的进货价是230元一支,卖出270元;
轩尼诗VSOP的进货价也是230元一支,卖出价328元;
芝华士12年时100元一支,卖出价160元。
同样的商品,我也在阿里上看过其他商家的报价,像是马爹利名仕700毫升装的从两百二三十,到两百五六十、七八十,三百多,四百多的都有。
但是这家的价格是最低的,所以我挑选的他们家的。
做产品推广的时候有时会有促销行为,这个在我们行业里面也是有的。
所以同样的商品在同样的平台,销售价格会相差这么多。
我之前没有喝过洋酒,所以这次喝了一下他们家的马爹利名仕,具体好不好我没法区分。
(2020年1月11日14:21-16:31,南山区看守所)我经营的程阳商贸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酒水,于2010年成立,我公司一年的营业额在刚成立的时候就几十万,后来慢慢做大了,18年有700多万,19年有一千万左右。
公司从2018年12月开始做洋酒业务,当时有从我这批发啤酒的清吧客户问我有没有杰克丹尼这类洋酒卖,我就说去帮你找找,然后我就去网上找这类洋酒,就这样开始做洋酒业务的。
我是按价格在网上找到的“深圳酒快购商贸有限酒业”和“深圳市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这两个销售公司,这两家公司的价格是最低的,我就从他们那里买洋酒了。
我找价格最低的公司来买洋酒是因为客户找我问有没有洋酒的时候,我们谈好了价格,客户说他们可以270从我们这里进马爹利名仕700ml,320元进轩尼诗VSOP,160元进芝华士,于是我就去网上找了,看到这两家公司的酒的价格最低,买他们的酒我能赚钱才找他们买的。
我在淘宝和阿里上面找酒的时候都看过,上面这几种酒大部分价格都比客户给我的价格高。
我买来的这些洋酒卖给了两家清吧,一家叫圣马丁,另外一家叫凯来。
这两家清吧跟我公司的业务往来不多。
我把这些洋酒只卖给这些业务往来不多的客户是因为这两家都刚刚开业,没洋酒的进货渠道,其他的客户都有固定的进货渠道。
我不知道其他的客户的固定的进货渠道是哪种渠道。
我下载了一个1688的app,然后就直接在上面从“深圳酒快购商贸有限酒业”和“深圳市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的洋酒,付款的时候是用我的支付宝付款的,我的支付宝账号是186XXX8。
我在“深圳酒快购商贸有限酒业”和“深圳市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共买了36瓶马爹利名仕,12瓶轩尼诗VSOP,价格都是230元一瓶,一共花了9840元;
然后我还在这两家公司卖了杰克丹尼10箱120瓶,价格是1100元一箱,一共花了11000元;
还购买了黑方7箱84瓶,价格也是1100元一箱,一共花了11000元;
还购买了轩尼诗XO14瓶,价格680一瓶,总共是9520元;
另外还购买了芝华士、伏特加等,数量记不清楚了,以上这几种就加起来我一共花了62800元。
我买这些酒的时候都是打电话下的订单,酒快购是打电话13527******下单的,消愁的电话是网站上面的联系电话,具体多少我不记得了,我打电话下完单以后就在他们网店里按电话下单的金额在网店里随便点购这个金额的商品来下单,所以我实际下单的商品跟网站上下单的商品不一样。
我卖给两家清吧一共卖了18000元左右,具体多少不记得了。
获利5000多元,具体多少不记得了。
基本都是现金收款。
他们打电话给我要进货我就给他们送货上门。
圣马丁是一个股东跟我联系的,我不知道他具体叫什么,手机上有用“圣马丁”存他的电话,电话号码不记得了;
凯来那边我是用微信联系的,昵称叫“漫步”,但因为他们欠我货款没给,我已经把他删除了。
(2020年3月10日笔录)我一共购买了62800元假洋酒。
缴获的尚未销售完的假轩尼诗VSOP700ml装5瓶和假马爹利名仕700ml装32瓶,进货价是230元一瓶,销售价是270元一瓶,除了自己喝掉一瓶假马爹利名仕,其他假酒都用于销售了。
(3)被告人陈乙颖的供述和辩解: (2020年1月2日20:35-23:42,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派出所)我从阿里巴巴上购买了便宜的酒然后到我的便利店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
我卖的酒就马爹利名仕和轩尼诗这两种酒。
我从2018年5月份开始从阿里巴巴上购买酒进行销售。
2018年3月份我和朋友被告人向婷婷合伙在KTV旁边开了家便利店,我们一人出5万元,两人都是50%的股份,便利店的营业时间是每天的17点至凌晨3点,便利店没有店名。
我们先是在番禺区清河的批发市场上进酒来销售。
进的酒是马爹利名仕和轩尼诗这两种酒。
我们试过从多家店进货,之后找到一家叫“深圳市销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店,这家店卖的就比别家的便宜,顾客喝了也没有不好的感觉,后来我们进货的酒就都从这家叫消愁的店里进货。
2019年5月份我们将这家便利店转让给别人了,之后就没有再从1688上买酒来卖了。
我是在1688平台上搜索名仕酒按销量排名,这家公司销量排在第二位。
我选择从深圳市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货因为“消愁”这家店铺卖的酒比别家店铺便宜,所以我们后来就都从这家店进酒。
这个“消愁”店铺在阿里巴巴的1688平台上卖的酒有没有许可证我不清楚。
我只是看到“消愁”店铺在阿里巴巴的1688平台上卖的酒比较便宜,而且排名比较靠前。
我使用的是我实名注册的淘宝账号177XXX6登陆的,我在1688平台的昵称是“陈XXX”。
深圳市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1688平台的认证信息是:公司名称:深圳市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荔秀服饰文化街区尚道中心**808,法人代表:高其会。
我与该公司的联系都是在1688平台上进行的,有时我直接就在平台上下单。
我从该公司购入的就两种酒,一种是轩尼诗VSOP700ml装,另一种是马爹利名仕700ml装。
轩尼诗VSOP700ml装进价一般是249元一瓶,我在店里销售的价格420元一瓶,每瓶我赚取差价171元;
马爹利名仕700ml装的购买价格259元一瓶,我在店里的售价是500元一瓶,每瓶我赚取差价241元。
我在清河的批发市场上轩尼诗VSOP700ml装的进价比“消愁”的店铺里贵一点,每瓶300元左右,贵几十块每瓶,马爹利名仕700ml装的会贵比较多,三四百一瓶,贵上百块。
而且清河的批发市场酒的价格波动很大,经常会涨很高,我上面说的价格都是比较低的时候的价格。
2018年底,“消愁”的店铺里没货了,我就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搜索,搜索结果里销量第一的就是酒快购连锁酒业这家店铺。
我从这家店铺里购买轩尼诗VSOP700ml和马爹利名仕700ml各一箱。
因为这家店比较贵,我后来就没再从这家店里购买。
我从深圳市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了大概有十几次酒,每次进酒都是整箱进的,进酒就两种情况,一种是进其中的一种酒一箱,第二种情况是两种酒各一箱,两种酒都是一箱12瓶。
进货的总数我记不清了。
我进的酒全部都销售出去了,销售给在便利店消费的顾客,顾客一般都是买了酒到旁边的KTV里喝。
我们便利店没有账本。
从我们便利店购买酒的客户没有跟我们反映过酒的情况。
我收货时没有注意过深圳市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发货地址。
我都是直接在1688平台上支付货款的,用的是我178XXX0的支付宝绑定的尾号为6773的农业银行卡扣款的。
淘宝账号177XXX6和支付宝账号178XXX0是只有我一个人在使用。
便利店的酒都是我在进货。
我和被告人向婷婷合伙在开店,在网上共进货65755元,而且全部卖出去了,我和被告人向婷婷的利润总共大概有30000元以上。
便利店卖酒的利润我和被告人向婷婷平分,各拿50%。
在便利店没有账本的情况下,一般我进货后我会自己记住,然后从营业额里先扣除我进酒的本钱后,剩下的利润再和被告人向婷婷平分。
我进酒在便利店销售的整个过程被告人向婷婷都很清楚。
我们卖酒赚的钱都花掉了。
深圳市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酒快购连锁酒业有没有卖酒的许可证我不是很清楚,我没有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许可证。
(2020年1月2日20:35-23:42,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派出所)只有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名仕的酒是我从网上购买的,买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名仕的酒都是我个人操作的,被告人向婷婷没有参与,但我有告诉她这些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名仕的进货价,我们俩商量按照市场的价格卖出去,所以被告人向婷婷作为合伙人完全知道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名仕的进货价、销售价、利润等情况,而且我和被告人向婷婷是闺蜜和合伙人,这些事情肯定得开诚布公,不能有所隐瞒的,开店做生意就是为了赚钱,作为合伙人肯定要计算每一样商品的进货价、销售价、利润等情况。
如果被告人向婷婷发现店里的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名仕卖完之后,她有时会提醒我赶快进货。
被告人向婷婷没有用我的账号到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操作购买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名仕酒,都是我自己亲自操作的。
平常来店里买这两种酒的客人都是在旁边酒吧消费的客人。
被告人向婷婷没有对我在网上购买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名仕表示有意见,这些酒价格比较低,利润空间大,被告人向婷婷没有意见。
被告人向婷婷完全知道店里销售的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名仕酒的进货价、销售价、利润等情况。
我们从开店到把店兑出去,把所有的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名仕酒都卖出去了。
被告人向婷婷知道这些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名仕酒进货那么便宜肯定会怀疑不是原装品牌的,可能是假酒。
被告人向婷婷和我开店的目的是为了赚钱,我俩有商量过进一些利润空间大的商品销售,比如网上进货的便宜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名仕酒。
(2020年1月11日10:06-11:24,南山区看守所)我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我们便利店卖的洋酒主要是马爹利名仕和轩尼诗这两种酒。
我们是从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的深圳市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酒快购连锁酒业的店铺购买的,这两个店铺是我从网上按销量的排名搜索找到对方的。
我是把酒卖给在番禺金尊KTV消费的客人,有些也是认识的朋友。
到KTV消费的朋友在超过消费的额度后,想继续买酒,但KTV里的洋酒又很贵,所以这些朋友在我的便利店买好这些洋酒再就偷偷地躲过KTV的工作人员,带进KTV里面喝。
我们只是开便利店的,买酒和带酒进KTV是客人的行为与我们无关的。
我们没有与番禺金尊KTV的工作人员合伙一起卖酒赚钱。
我们卖的主要是轩尼诗VSOP700ml和马爹利名仕700ml的。
我们卖给KTV消费的客人喝的这些轩尼诗酒和马爹利名仕酒是真酒,因为我们问过卖家(深圳市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酒快购连锁酒业),卖家客服回答我们称是真的,好像还看过他们的许可证(对方的网页上有贴出来),收到货后还看见这些酒上有防伪标签。
我们一共从深圳市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酒快购连锁酒业买了65755元的马爹利名仕和轩尼诗酒,主要是轩尼诗VSOP700ml和马爹利名仕700ml的这两种酒。
我们大部分按批发价卖给了朋友,还有就是自己喝了。
我们买马爹利名仕和轩尼诗酒是我个人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注册账号后,我一个人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购买的,被告人向婷婷没有买酒的行为。
被告人向婷婷没有参与卖酒给在KTV消费的客人。
她是合伙人肯定知道卖这些酒的利润等情况。
我们没有将这些从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买来的洋酒与番禺金尊KTV的人合伙调换KTV里面的真酒,然后再倒卖出去。
我们卖酒的一共赚了多少钱不记得了,我们的消费对象大部分是KTV消费的客人。
我对我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购买轩尼诗和马爹利名仕洋酒的记录没有异议。
(2020年3月11日笔录)除了销售的之外,其余的酒我跟被告人向婷婷、向芳这两人喝了,不知道喝了多少,没记过数,都是在我家里喝的。
向芳联系方式在我手机里。
我没有送过轩尼诗、马爹利洋酒给别人。
(4)被告人向婷婷的供述和辩解: (2020年1月3日00:01-01:04,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派出所)我和被告人陈乙颖合伙开便利店。
2018年4月份左右我和被告人陈乙颖每人出5万元在广州市番禺区泰兴路金尊KTV旁开了一家便利店,两人都是50%的股份,便利店的营业时间是每天的17点至凌晨3点,便利店没有店名。
2019年六月份我们把便利店转让给别人了。
我们合伙开的便利店有售卖酒,卖的有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名仕及其他啤酒。
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名仕是被告人陈乙颖进货的,她从哪里进货我不知道。
被告人陈乙颖没有跟我说这些酒是在网上低价购买来的。
开始这些酒是被告人陈乙颖张罗进货的,她负责购买后,拿到店里卖给客人,我就帮忙卖酒给客人。
轩尼诗VSOP卖420元,马爹利名仕卖500多,进货价好像大概是300多和400多元,每瓶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名仕大概赚100多元。
被告人陈乙颖进货后没有直接向我要货款,都是她先进货再从店里的营业额里补给她,相当于两个人各出一半。
便利店经营时没有用账本记录。
我和被告人陈乙颖合伙开店至今一共进了多少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名仕没有具体统计过。
还有总共8瓶的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名仕没有卖出去,后来自己喝了。
我和被告人陈乙颖卖这些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名仕总共赚的钱也没有具体统计过,所以无法知道具体数目,被告人陈乙颖也没有单独地告诉我卖这些酒赚了多少钱。
便利店的利润(包括卖酒的利润)每人各拿50%。
我们基本每天都把当天的营业额直接分掉,如果有进货,就先扣除进货的货款再分。
我们从便利店赚的钱都花掉了。
我们便利店卖的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名仕是不是假冒的我不清楚。
没有顾客跟我们反映这两种酒的问题。
我们经营便利店里总共获得利润我也不清楚,我们每天都把营业额分了,没有算总利润。
我们便利店卖了多少轩尼诗VSOP和马爹利名仕我不清楚,一共赚了多少也不清楚。
我没有途径进这两种酒,所以这两种酒都是被告人陈乙颖进货的,我们两个也没有就这个问题专门商量,就是自然而然的由被告人陈乙颖去进货。
我不知道这两种酒的进货价格,我没有仔细过问进货价格,被告人陈乙颖说多少就多少,我们两个都相互信任的。
我在58同城上挂了要25万转让店铺的信息,然后就有人联系我,我们把店铺及店铺内的家电等都转让给他。
转让费后来谈好是24万,我和被告人陈乙颖每人分得12万。
那个人微信号:xiXXX,自称庄玲。
(2020年1月11日12:30-12:30,南山区看守所)我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
我们便利店卖的洋酒主要是马爹利名仕和轩尼诗这两种酒。
我们卖的以上马爹利名仕和轩尼诗酒(以下简称洋酒)都是被告人陈乙颖购买的,具体是从什么渠道购买的,我不清楚。
这些洋酒大部分是陈乙颖处理的,我有拿一些洋酒给我男朋友和其他朋友喝。
这些所谓的朋友就是认识的人,具体名字我叫不上来,比如说我的干爹胡总。
我们没有卖酒给番禺金尊KTV消费的客人。
我们没有与番禺金尊KTV的工作人员合伙一起将我们店里买来的洋酒卖到KTV里赚钱。
我们卖的洋酒主要具体有轩尼诗VSOP700ml和马爹利名仕700ml的。
我不知道我们店里卖的这些被告人陈乙颖买来的洋酒是不是假酒。
将这些酒拿给我那些所谓的朋友喝,他们没有什么反馈也没有其他不良反应或者说不舒服等。
我没有将这些洋酒卖给我所谓的朋友,我拿这些洋酒中的部分送给男朋友和干爹胡总他们喝的,没有收钱。
剩下的买来的洋酒去了哪里我不知道。
我开店没有赚钱,亏钱了。
我们买马爹利名仕和轩尼诗酒都是被告人陈乙颖一个人操作的,我没有参与,我们卖这些马爹利名仕和轩尼诗酒赚没赚钱我不知道。
我们开店时间大概一年左右。
我们开店时间是从下午17时到凌晨3点,我们消费对象大部分就是到KTV消费的客人。
我就是相信被告人陈乙颖,请别人免费喝酒是为了谈朋友谈感情,所以我不过问店里的商品处置,不对账,包括商品的进货和商品的盈利等,还免费请不是亲戚朋友的人喝洋酒。
我对店铺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购买轩尼诗和马爹利名仕洋酒的记录没有异议。
(2020年3月11日笔录)和向芳、刘荣光、郑岩(1371051****)等人喝了五万元左右,吃饭都是在番禺大富城酒店、鱼痴鱼醉饭馆等地,还有在金樽KTV娱乐时,郑岩(我男朋友)、刘荣光(被告人陈乙颖男朋友)到店里也拿了这些轩尼诗、马爹利洋酒到KTV喝。
我送了价值一万多的洋酒给我干爹胡总,他在番禺开了一家哲明油漆厂。
我送给胡总的酒都是从店里拿的,之后我会按照进货价把钱补回店里,这些陈乙颖也是知道的。
还有就是我们过生日时都会从店里拿酒出来大家一起喝,这部分酒是不用补钱回店里的。
还有就是我男朋友接待时从店里拿酒的话我会按照进货价把钱补回店里,被告人陈乙颖男朋友接待是用店里的酒也要把钱补回店里。
进货价轩尼诗VSOP700毫升的是250元、马爹利700毫升的名仕我不知道。
我男朋友拿的酒、还有送胡总的酒,都是被告人陈乙颖告诉我总价是多少钱后,我就把钱转给她的,再有就是她朋友在店里拿酒的话她也会告诉我的。
(5)被告人黄勇谋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勇谋认罪认罚。
(2020年1月3日11:50-15:05,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白龙派出所讯问室)开始的时候我不知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来我表哥说很多客户反映这些轩尼诗洋酒的品质不好,我才知道这些酒是假的。
我表哥叫张应双(186XXX2),他在美兰和平南路开KTV,KTV叫麦浪,他是法人,他所卖的轩尼诗洋酒基本都是我卖给他的,他说“客人反映酒的品质不好”的意思就是说我卖给他的轩尼诗洋酒味道不好,入口很怪的,明显是假的。
我卖给张应双的是轩尼诗VSOP700ml的洋酒。
我今年五月份左右在阿里巴巴的网店(网店名叫:酒快购)上买了六支700毫升的轩尼诗,试过之后,我就开始几件几件地买进这种轩尼诗洋酒,因为我在今年六月中旬结婚,所以接下来的时间我有陆陆续续的买进了很多,结婚时我在老家及海口摆了四场婚宴酒,喝了大概70瓶左右,从今年的六月底开始张应双就从我这里买进轩尼诗洋酒,到了十月份左右,阿里巴巴上就再也找不到酒快购这个网店了。
根据市场行情进货价格是有浮动的,进货价一般在340-370元之间,我根据进货价每瓶加20元卖出去。
我通过一是“酒快购连锁酒业”,二是“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两个渠道进货的,我从消愁商务买过二次700毫升的轩尼诗洋酒,其余的都是从酒快购买进的,具体的数量记不清了。
我在酒快购及消愁商务网店上买过的就只有轩尼诗VSOP700毫升这一种酒。
我对公安机关调取的我在阿里巴巴上述两家网点买进的轩尼诗洋酒的数据没有异议。
我从2019年5月15日开始,至2019年10月15日止,从消愁商务买进轩尼诗洋酒共计9600元,从酒快购买进轩尼诗洋酒共计82020元,总计91620元,但其中有70瓶左右我用于摆酒席时用了,费用花了约为23800元。
我的钱款都是到付的,钱付给了派件的快递员,是现金给付的,收款的快递员我不认识,他给我把货送到,我就给他现金,没有留联系方式。
酒快购网店的工作人员跟我说他们多数是现金结算的,一般不做线上付款的。
我跟张应双结算多数是现金结算,也有少部分是微信结算,我每送一次货给他,他就结算一次。
我跟张应双结算使用的微信号昵称为BBQ,微信号为:wwXXXf。
我摆酒席时,客人喝过这些轩尼诗洋酒之后没什么反应,反正他们就是喝了。
我通过淘宝账户登录阿里巴巴使用的账户,我的淘宝账户是166********,该账户是我的真实身份注册的。
我通过阿里巴巴平台跟网店联系的,我需要进货的时候我进到网店把洋酒拍下来,确定购买洋酒的种类、数量、发货地址、收件人、付款方式等,之后网店就安排发货。
网店之前有一个微信,昵称叫“进口洋酒批发”,微信号记不住了。
我没有与网店的工作人员有过接触。
我有通过其他途径了解过轩尼诗VSOP700ml的洋酒的情况,在超市我有留意过,那里的售价是每瓶450元左右。
当时我在网店了解这些洋酒的时候,网店的客服说这是原装进口的正品,同时在网店里面也展示进口产品的相关资料(进口报税单),我认为进口的比较便宜,所以我就买回了,之后加价20元再卖给我表哥张应双。
我买进的洋酒除了之前供述的摆酒使用的之外,全部卖给了张应双。
我在上述两网店的购买记录中没有刷单,全是真实的交易记录,没有退货的。
我不清楚张应双是否知道我卖给他的轩尼诗是假的,但是他跟我说让我去找一下,看哪里有批发洋酒的,且要价格更便宜的那种进口洋酒,所以后来我就在网上找到了酒快购这个网店,并买进轩尼诗洋酒,加价20元后再卖给张应双。
张应双在海口的也有洋酒供货商,他让我去找更便宜的批发商就是为了想让我也赚点。
他在海口的洋酒供货商卖给他的轩尼诗VSOP700ml的价格他跟我说过是450元每瓶,他认为价格有点贵了,所以才让我去找的。
轩尼诗VSOP700ml的洋酒,张应双在KTV卖出去的价钱是多少我不清楚,他没有说过。
他在海口的洋酒供应商我也不知道,我卖轩尼诗洋酒赚了五六千元,这些钱日常开支花了。
我从消愁商务、酒快购买回的轩尼诗洋酒没有库存。
(2020年3月10日笔录)我跟张应双没有现金结算,只有支付宝、微信结算,之前我没有如实供述。
我买进轩尼诗VSOP700ml的价格是230-240元之间,卖给张应双的价格是313-318元之间,每瓶我赚七八十左右。
我只卖给张应双,没有向其他人销售。
张应双通过他支付宝账户186XXX9向我支付宝账户166XXX9转进的钱款:2019年5月22日转进3816;
5月27日转进3353元、10000元;
6月17日转进的1448元、10000元;
6月25日转进10000元;
7月1日转进10000元;
9月2日转进37560元;
9月19日转进8780元、10000元;
10月7日转进18780元;
12月2日张应双通过他微信转给我的3215元、14000元。
以上合计140952元,均属于我卖给张应双轩尼诗假洋酒的钱。
(6)被告人王英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英建认罪认罚。
(第一次笔录)我是吉林市丰满区99酒类直供店店长,我协助老板赵崇艳管理酒庄日常工作,协助老板工作,包括进货(洋酒、白酒、红酒)、出货(洋酒、白酒、红酒)。
1919酒类直供店卖洋酒、白酒、红酒,我使用淘宝账号:AJian**,会员名:DJ阿建eid,支付宝账号151XXX1。
该淘宝账户是我在使用,包括网上购买洋酒。
我一共在网上购买7次洋酒:1、2018年11月29日,我在淘宝网上的深圳市昨夜商贸公司购买1箱轩尼诗白兰地XO700ML,858元,共支付2840元。
2、2019年3月7日,在深圳市昨夜商贸公司购买16瓶马爹利XO干邑白兰地700ml,1388元每瓶,共支付21200元。
3、2019年5月14日在昨夜商贸公司购买12瓶轩尼诗XSOP700ml,298元每瓶,共支付2880元。
4、2019年6月24日在深圳市昨夜商贸公司购买10瓶马爹利名仕700ml,328元每瓶,共支付3200元。
5、2019年7月24日在深圳市昨夜商贸公司购买35瓶马爹利名仕700ml,328元每瓶,共支付11360元。
6、2019年8月21日在深圳市昨夜商贸公司购买32瓶马爹利名仕700ml,328元每瓶,共支付20340元。
7、2019年9月8日在昨夜商贸公司购买32瓶马爹利名仕700ml,328元每瓶,共支付72000元。
每一次购买我和对方砍价,砍价下来后对方把价格修改后我通过支付宝支付,所以每一次购买的订单中的价格与瓶数*单价对不上。
总的来说,马爹利名仕700ml是318-324元每瓶,轩尼诗VSOP700ml干邑是240元每瓶,马爹利XO干邑白兰地700ml是1325元每瓶,轩尼诗XO700ml干邑白兰地是2840元每瓶。
我没有要求对方提供销售酒类的相关文件,对方不给。
我从事销售酒类行业一年多,我知道销售酒类是需要相关的销售文件,因为在酒多多酒业企业电商购买便宜我就没有在意这个事情,我不敢确定他们销售的洋酒是正品,也有可能混了次品或假酒在销售。
我在酒多多企业电商购买回来的洋酒我按照市场价卖出赚钱,利润接近100%。
我有从正规途径购买洋酒,利润一般是20%,利润差距大,我认为从淘宝购买的洋酒是有问题的。
我在酒多多酒业电商购买的洋酒销售出去后客户没有不良的反馈,也没有客户要求退货。
我在酒多多酒业企业电商购买的洋酒基本销售完了,从中获利4-5万元。
上述洋酒我都是从淘宝网“酒多多酒业企业”店家购买的,该酒业店掌柜名称叫“昨夜酒业”,工商执照的名称为深圳市昨夜商贸公司。
(第二次笔录)酒多多酒业企业销售的洋酒不是正品,从1919酒类直供店正规渠道采购的价格来看淘宝电商卖给我的洋酒肯定不是正品的洋酒,应该是次品酒或假酒。
1919酒类直供店的采购公司规定是老板负责,有时候我也从其他地方采购。
(第四次笔录)我一共从昨夜商贸公司购进四种洋酒,分别是轩尼诗白兰地XO700ml、马爹利XO干邑白兰地700ml、轩尼诗XSOP700ml以及马爹利名仕700ml,总共购进金额是72000元,公司总共给我90000元左右货款让我去卖这些酒,具体金额不记得,公司对外销售总价应该是100000元左右。
我的获利主要来自公司给我的货款与我付给昨夜商贸公司购买洋酒之间的差价,总共获利20000元左右。
四、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关于“酒快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涉案资金金额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补充说明:1、对“酒快购”涉案支付宝交易数据的审计意见。
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刘楚晗(亨鑫酒业经销、酒快购连锁酒业)销售各类酒品交易的数额共计2062929.09元,深圳市昨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各类酒品交易的数额共计1241819元,高其会(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各类酒品交易的数额共计1214429.22元,宫任志向潘学松销售各类酒品交易的数额共计271500元,朱天威(消愁酒业有限公司)销售各类酒品交易的数额共计49950元。
2、对“酒快购”涉案财付通交易数据的审计意见。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胡晓刚收到蒋朋及潘学松微信转账共计438632元,刘洪英收到潘学松微信转账共计291610元,袁明昌收到蒋朋、潘学松及胡晓刚微信转账共计282585元,李如凤收到魏瑞林及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微信转账共计278822元,宫任志收到潘学松微信转账共计142772元,潘学松收到消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微信转账共计58300元。
补充说明:对涉案支付宝数据卖家交易中对应买家购买金额达到5万元的买家进行补充审计:黄远方合计313139元、蔡正余合计115580元、被告人黄勇谋合计91620元、毛继飞合计83668元、被告人陈乙颖合计65788.92元,郑汉周合计71024元。
五、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提取笔录:从被告人方定乾手机提取涉案微信、支付宝、手机相册涉案照片、阿里巴巴APP账户、交易记录内容,对上述内容予以拍照固定,共计拍照30张,交由被告人方定乾签字确认;
内容包括被告人方定乾在微信朋友圈销售洋酒所使用的微信号(158XXX注册,haiXXX)、购买洋酒所使用的支付宝账号(134XXX)、购买洋酒时消愁公司发的洋酒报价单、其从正规途径购进洋酒的报价单、其对外销售的报价单、其用来销售洋酒的广告图片、其购买酒类的商铺图片(消愁公司)、购买洋酒的订单、交易记录。
与其笔录一致。
从被告人黄晓梅手机处提取深圳市酒快购商贸公司、深圳市消愁电子商务公司的商铺信息、购买记录等。
与其笔录一致。
(2)搜查证、搜查笔录:在邹英泽经营的鼎泽商行搜查出印有马爹利名仕、马爹利蓝带、马爹利XO、人头马特别级club、轩尼诗XO、轩尼诗VSOP等品牌标签的涉案洋酒一瓶,并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定乾、黄晓梅、陈乙颖、向婷婷、黄勇谋、王英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方定乾、黄勇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定乾、黄勇谋、王英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黄晓梅、陈乙颖、向婷婷在庭审中表示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定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起执行至2020年9月1日止,已执行完毕;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二、被告人黄晓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起执行至2020年9月1日止,已执行完毕;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三、被告人陈乙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起执行至2020年10月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四、被告人向婷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起执行至2020年10月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五、被告人黄勇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执行至2021年1月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六、被告人王英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执行至2020年10月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七、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喻 湜 人民陪审员 辛加娜 人民陪审员 夏春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