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辖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凯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中豪五福天地商业中心**2203。
法定代表人:朱凯敏,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楼**/div>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国际商务中心608室 法定代表人:朱凯敏,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盛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楼**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朱凯敏。
原审被告:杭州嘉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国际商务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国际商务中心**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朱凯敏,经理。
原审被告:朱凯敏,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审被告:盛丽娇,女,1983年5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审被告:泰安市泰山区绿派对饰品店,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万达广场**,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万达广场**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经营者:龚维交。
原审被告:北京张静伶俐饰品店,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西里****首层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西里****首层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经营者:张静。
上诉人浙江凯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盛伶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嘉信商贸有限公司、朱凯敏、盛丽娇、泰安市泰山区绿派对饰品店、北京张静伶俐饰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初20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浙江凯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告也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限公司以原审被告之一泰安市泰山区绿派对饰品店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为由起诉,并提交公证书予以证明。
泰安市泰山区绿派对饰品店位于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选择向)有限公司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原审法院作为被。
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