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4420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捕,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楚生,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红,女,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系陈楚生之妻。
被告:刘桂红,女,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楚生、刘桂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