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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华兴塑胶有限公司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民辖终192号
案件名称玉环县华兴塑胶有限公司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华兴塑胶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民辖终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县华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林德义,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威,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楚鸿,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主要负责人:邹艳萍,系该广场投资人。

上诉人玉环县华兴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以下简称波记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2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华兴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玉环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美的公司、原审被告波记广场均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就被告住所地而言,由于波记广场是本案被告之一,根据其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

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华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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