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5民初1797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家佳源(即墨)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晓孟,系被告员工。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家佳源(即墨)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