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117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妙然便利店,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v> 经营者:夏志华,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华丽,河北名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河北名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衡水市桃城区妙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