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5543号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庄某某。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