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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永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687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永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刘永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687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永升,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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