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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缔凡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民终5531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缔凡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缔凡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终55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592341J。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巧燕,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颖,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缔凡化妆品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庆泰大厦负**渝美人美淘馆商场**商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6MA5YJ7NX6Q。

经营者:何婷婷,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峰,男,系何婷婷配偶。

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6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是:因上诉人自身的原因。

本院认为,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缔凡化妆品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60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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