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9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株式会社体西格鲁夫及运动。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元赤坂1-5-12。
法定代表人:仙座学,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株式会社体西格鲁夫及运动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57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株式会社体西格鲁夫及运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