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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界高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0823号
案件名称上海世界高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世界高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国孟德斯鸠酒业有限公司;孟德斯鸠(北京)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8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世界高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浦裕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超,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法国孟德斯鸠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阿尔卡雄萨利胡同v> 一审第三人:孟德斯鸠(北京)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楼**v>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梦,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世界高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世界高管企业)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法国孟德斯鸠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孟德斯鸠公司)、孟德斯鸠(北京)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孟德斯鸠北京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79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世界高管企业申请再审称,(一)第11487632号“孟德斯鸠BARONDEMONTESQUIEU”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注册未侵犯任何主体的在先权利。

孟德斯鸠公司、孟德斯鸠北京公司在无效宣告申请中提交的引证商标已经失效,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孟德斯鸠公司、孟德斯鸠北京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商号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关联企业字号为法文,且是在2011年后才使用对应翻译,其商品、商标与诉争商标具有明显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二)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

其于2017年投资设立烟台孟德斯鸠酒业有限公司,诉争商标用于实际生产经营。

其注册的其他商标具有独立性,有些正在或已经投入使用,并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能作为认定诉争商标注册合法性和正当性的依据。

诉争商标曾被案外人以与本案基本相同的理由请求无效宣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驳回该请求,依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也不应被宣告无效。

(三)其注册诉争商标并未违背公序良俗,也未损害公共利益。

(四)原审判决存在程序瑕疵。

一审判决将其提交原件的证据列为复印件,降低了证据证明力。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三、四、五项,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及商评字[2018]第126404号《关于第11487632号“孟德斯鸠BARONDEMONTESQUIE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

在审查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本案中,除诉争商标外,世界高管企业还先后申请注册了“三伢子”“王明阳”“保尔森”“百达翡丽”“莫言”“自贸区”“阿尔法狗”等名人姓名、他人知名商标、社会热点词汇,其上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不具备正当性,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依法驳回世界高管企业的再审申请。

孟德斯鸠北京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世界高管企业就本案申请再审,严重缺乏基本的商业公德底线,易引发不良的政治影响。

(二)其授权人“Corinne”女士是孟德斯鸠的直系后代第八代。

(三)MONTESQUIEU(中文翻译:孟德斯鸠)并非普通名字,是世界著名的法国启蒙思想家、西方国家学说及法学理论的奠基人的姓名,并非普通姓氏。

(四)孟德斯鸠及其家族与葡萄酒行业有很深历史渊源,并在中国葡萄酒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孟德斯鸠还被称为“哲人酿酒师”。

世界高管企业多次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众多伟人名人姓名、知名品牌、公共项目等标识,攀附他人优势地位,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

(五)诉争商标的注册严重混淆世人对历史文化、精神文明传承的认知,造成政治上和文化上的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六)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法国孟德斯鸠酒业集团的在先商号权。

法国孟德斯鸠酒业集团自1998年开始在中国销售“Montesquieu”“BarondeMontesquieu”葡萄酒,并在葡萄酒行业具有一定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请求本院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世界高管企业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坏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孟德斯鸠系法兰西共和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并非固有的普通姓氏。

世界高管企业作为中国的咨询管理企业,与其并无任何历史渊源、商业往来或者法律关系,故世界高管企业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性和合理性。

此外,世界高管企业除注册诉争商标外,还先后申请注册“三伢子”“百达翡丽”“莫言”“自贸区”“阿尔法狗”等名人姓名、他人知名商标或者社会热点词汇,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要,意图通过对上述标识的独占性谋取不正当利益,明显具有主观恶意。

世界高管企业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公共资源,原审判决认定其注册诉争商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情形,并无不当。

世界高管企业关于其注册诉争商标不会导致混淆误认、不具有主观恶意、未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世界高管企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世界高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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