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981号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附号**(观江阁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97149。
法定代表人:余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川航,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菜香源食坊,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汤山办事处万寿社区新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3MA6DTYRU82。
经营者:张丽军。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菜香源食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