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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八二三超市西街店、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知民终443号
案件名称岳池县八二三超市西街店、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岳池县八二三超市西街店;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池县八二三超市西街店,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大西街**。

经营者:刘桂铭,男,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粤财大厦**。

法定代表人:尹铁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池县八二三超市西街店因与被上诉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6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岳池县八二三超市西街店以其与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案涉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岳池县八二三超市西街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池县八二三超市西街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岳池县八二三超市西街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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