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刑终517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华,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5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羁押,同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黎顺驱、徐小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19)粤2071刑初3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缴获的赃物53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及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郭华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商标注册证复制件在收集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权利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等问题均未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刑初332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