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10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占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60DB83G,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河**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占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曹占芳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