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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曹占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2民初103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曹占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曹占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10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占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60DB83G,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河**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占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曹占芳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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