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4裁定书(2020)云25民初47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刘建伟,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被告:个旧市四海精品店。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中山路天桥**。
经营者:黄某有。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个旧市四海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个旧市四海精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未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故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