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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钱丽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81民初3245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钱丽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钱丽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3245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丽雪,女,199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与被告钱丽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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