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初109号 原告:邱专忠,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荔城区黄石吴旭东鞋服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江东村环浪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4MA33U7PB77。
经营者:吴旭东。
原告邱专忠与被告荔城区黄石吴旭东鞋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邱专忠以“与被告愿意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专忠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专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专忠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郑元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