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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顺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310号
案件名称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顺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顺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1310号原告: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二。

法定代表人:李志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运忠,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兴,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顺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蓝启镜。

原告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创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顺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誉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粤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兴到庭参加诉讼。

顺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粤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顺誉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生产模具;

2.顺誉公司赔偿粤创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3.顺誉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粤创公司是名称为“导线连通装置外套(1)”、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7年6月7日申请,于2017年12月5日获得授权,迄今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顺誉公司制造、销售与粤创公司相近似的产品,冲击了粤创公司的销售市场,粤创公司就此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

顺誉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造成粤创公司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粤创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顺誉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粤创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导线连通装置外套(1)”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7年12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该专利迄今处于有效状态。

该专利简要说明记载: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主要用于导线连通装置的外套;

**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

4*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附件一)。

2020年2月28日,粤创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某在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陪同下来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的一间招牌为“中山市顺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门牌为“玉峰路1”的工厂门口,梁某向该厂门卫表示需联系购买产品,该名门卫联系该厂一名工作人员与梁某进行洽谈,后梁某购买了一批产品并付款,并取得收据一张。

公证人员对上述厂房购物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

随后,公证人员按梁某要求将上述货物、单据运至该公证处保存。

当天,该公证处公证人员按梁某要求从上述所购货物中随机抽取一个与所得单据一并进行拍照及封存。

同年3月2日,该公证处就上述事实出具了(2020)粤中凤翔第174号公证书。

上述收据记载日期为2020年2月28日,内容为“今天收到现金壹佰捌拾元正”,并加盖有顺誉公司行政部章。

粤创公司主张其共购买了六个被诉侵权产品,单价为10元/个,包含金属件在内总价180元。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实物,内有导线连通装置外套一个、收据一张(与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的对应内容一致),产品实物及外包装上均未显示制造者信息。

粤创公司主张该导线连通装置外套产品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详见附件二)。

经对比,粤创公司认为涉案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构成近似。

粤创公司明确表示由法院酌定本案含合理支出在内的赔偿数额,其主张公证费为1200元、律师费为6000元、差旅费由法院酌定,并主张公证费及差旅费在含本案在内的两个案件中予以分摊。

另查明,顺誉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7年5月25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设计、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电力金具、电力导线连接器、连接器等。

以上事实,有粤创公司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及其当庭陈述等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粤创公司是名称为“导线连通装置外套(1)”、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权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粤创公司的陈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顺誉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3.本案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一、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均为导线连接装置外套,属同类产品,可以进行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比对。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将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本案专利设计进行比对,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二者在整体造型、轮廓、部件构造、细节设计等均基本相同,二者仅在产品顶部长条形凸起的有无存在细微区别,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难以认为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

故二者构成近似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顺誉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关于销售行为,(2020)粤中凤翔第174号公证书显示粤创公司在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门牌为“玉峰路1”并标识有“中山市顺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厂购得被诉侵权产品一批,并当场取得收据一张。

该公证购买场所悬挂有顺誉公司字号,地址亦与顺誉公司工商登记住址相符,收据上亦加盖了顺誉公司的行政部章,且顺誉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顺誉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制造行为,粤创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顺誉公司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被诉侵权产品未标注与顺誉公司相关的信息,现有证据亦未显示顺誉公司对外宣称其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仅凭其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电力金具、电力导线连接器等不足以证实顺誉公司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故粤创公司主张顺誉公司实施了制造侵权行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顺誉公司构成销售侵权,粤创公司主张顺誉公司停止侵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及其专用生产模具的请求,现有证据未显示被诉侵权产品有库存,粤创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需要使用专用生产模具,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粤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或顺誉公司的侵权获利,无法据此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故本院依法予以酌定。

在酌定本案赔偿数额时考虑以下因素:本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产品为导线连接装置外套;

本案专利在实现被诉侵权产品的市场利润时具有一定的贡献度;

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

顺誉公司实施了销售侵权行为;

顺誉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顺誉公司的经营规模及经营范围;

粤创公司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支付购买费用及公证费(在含本案在内的两案中予以分摊),其亦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必然产生一定的代理费用。

据此综合考虑,本院酌情判定顺誉公司赔偿粤创公司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万元。

粤创公司所主张赔偿金额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山市顺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名称为“导线连通装置外套(1)”、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中山市顺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万元;

三、驳回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5元,中山市顺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95元(该受理费已由广东粤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中山市顺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就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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