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271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蔡兰君,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美喜美精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雄宇路**长利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骆威霖。
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著作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1603号“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美喜美精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美喜美精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7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