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552号 原告:施扬宁,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东莞市鹏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南山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秦谋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霞,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业刚,深圳众鼎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施扬宁诉被告东莞市鹏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名称为“折叠云台”。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扬宁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扬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