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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金港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125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金港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金港货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125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营业地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金港货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松明大道**101。

经营者余金贵。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负担,多预交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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