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108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明路。
法定代表人:霍振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恒,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金治建材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50号建材区******。
经营者:陈妙华。
原告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金治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