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9364号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慈湖人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J。
法定代表人:赵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洋,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零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塘前工业区****213会信用代码×××47E。
法定代表人:张勇进。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零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