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民初185号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8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鱼峰区海刚五金工具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鸡喇路**市场******旁三角地工商注册号:450203600165240。
经营者:韦小双。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鱼峰区海刚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以其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