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99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伟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赖伟洋。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伟洋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