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863号原告:方展崇,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告: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彤,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格兰仕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彤,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展崇与被告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格兰仕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以被告侵害其涉案ZL**************、“锅盖上有旋翻手的连体式电压力锅”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本院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10000元,在本省正式市级报纸上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58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涉案ZL*******3******、“锅盖上有旋翻手的连体式电压力锅”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第45833号无效决定,宣告涉案ZL*******3******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故原告方展崇提起本案诉讼已丧失权利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展崇的起诉。
方展崇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清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