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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信艺达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5408号
案件名称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信艺达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信艺达经营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25408号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信艺达经营者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信艺达饰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被告经营者杨永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三十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对销售了涉案商品无异议,辩称不懂品牌,对涉案产品是否存在侵权并不知情。

本案相关事实一、商标权属、核定使用范围、有效期限:第18970038号“”商标的注册人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SAMAPM),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4类,范围包括细银丝;

银线;

手镯;

小饰物;

链;

项链;

贵重金属丝线;

珠宝首饰;

装饰品等。

第G1280118号“”商标的注册人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SAMAPM),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9月17日至2025年9月17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4类,范围包括细银丝;

银线;

手镯;

小饰物;

链;

项链;

贵重金属丝线;

珠宝首饰;

装饰品等。

2018年6月30日,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发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内容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第18970038号“”商标、第G1280118号“”商标授权原告使用,原告有权独立以自己名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聘请并授权中国执业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就任何侵犯“”、“”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采取一切可行之法律行动和措施。

二、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具体时间、地点、情形:2019年4月2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天驹在公证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进入www.1688.com进行相关操作,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2019)粤广南粤第11732号公证书显示,陈天驹于2019年4月27日在被告经营的名为“深圳市光明新区信艺达饰品厂”的店铺购买了首饰一批,加运费总计支付486.94元,订单的收货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栋15,快递单号为805589697581656702。

上述操作过程均对相关网页依次进行截屏,取得网页截屏图片72张。

2019年4月2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天驹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收取商品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证据保全情况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11698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2019年4月28日快递人员派送包裹一个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栋15楼,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天驹拆开上述快递单号为805589697581656702的包裹。

公证工作人员对包裹内物品进行了拍照,然后对委托代理人选取的部分物品进行封存,连同未封存的物品一并交代理人收执。

三、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标的具体商品:当庭拆封第11698号公证书的公证实物,内有首饰包装盒、包装袋及17件饰品,包装盒和包装袋上均印有与原告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17件饰品上的标识情况分别如下:1、贝母吊坠的项链两条,该项链锁扣及吊坠背面均印有与原告第18970038号“”商标相同的标识;

2、圆环银色戒指一个,该戒指背面印有与原告第18970038号“”商标相同的标识;

3、不对称流星耳钉一对,该耳钉吊坠背面印有与原告第18970038号“”商标相同的标识;

4、贝母四叶草耳钉两对,该耳钉装饰背面印有与原告第18970038号“”商标相同的标识;

5、字母戒指两个,该戒指内环印有与原告第18970038号“”商标相同的标识;

6、蛇形耳钉两对,该耳钉上印有与原告第18970038号“”商标相同的标识;

7、彩虹吊坠项链一条,该吊坠背面及锁扣印有与原告第18970038号“”商标相同的标识;

8、贝母珍珠水滴耳钉两对,该耳钉背面印有与原告第18970038号“”商标相同的标识;

9、流星吊坠项链两条,该项链吊坠背面印有与原告第18970038号“”商标相同的标识;

10、贝母手链一条,该手链装饰背面及锁扣均印有与原告第18970038号“”商标相同的标识;

11、多圈银白色耳钉一对,该耳钉上印有与原告第18970038号“”商标相同的标识。

四、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商品属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

五、被控侵权商品的真伪情况: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

六、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原告未充分举证。

七、合理支出的项目及金额:原告举证因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160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案外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是第18970038号“”注册商标、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案外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授权委托书,案外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第18970038号“”商标、第G1280118号“”商标授权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有权独立以自己名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聘请并授权中国执业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就任何侵犯“”、“”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采取一切可行之法律行动和措施。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项链、戒指、耳钉、手链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包装袋上使用的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与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案外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被告答辩称并不知道涉案商品侵权,经查,被告于2018年就已成立,经营范围为饰品的生产和销售,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APMmonaco在中国以及全球开设了多家分店,其中深圳就有四家分店,该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同为饰品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原告注册商标的存在,其该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具体情况,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被告店铺涉案商品的销量较大,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考虑网店销售普遍存在刷单的现实状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60000元。

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信艺达饰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信艺达饰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彦人民陪审员 廖  妙  红人民陪审员 谢    英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丹丹(兼)书 记 员 董    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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