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1272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物美食品商店,工商登记注册代码:320581601044599,经营地江,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开元大道****v> 负责人:潘元会,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物美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物美食品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物美食品商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物美食品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