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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莱特尔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9民初13168号
案件名称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莱特尔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莱特尔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3168号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之二2502、2505(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4U。

法定代表人:刘胜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娟,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航,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莱特尔服装厂,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围村新锐明工业区******301社会信用代码×××21L。

负责人:黄秋玲。

第三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莱特尔服装厂、第三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星辉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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