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522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
代表人:郭锡玗。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苏锦浓,均系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长沙名妆屋,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
经营者:李艳芬,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开平市长沙名妆屋(经营者:李艳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