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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飘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930号
案件名称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飘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飘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930号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地**楼**。

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飘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富都大厦**商场320之二iv>法定代表人:邓兴姬。

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飘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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