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7436号 原告: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原名: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丹扬,男,199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彩芳、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格朗公司)与被告谢丹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格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彩芳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谢丹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格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谢丹扬停止侵害原告第4246770号“”、第G778657号“”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被告淘宝公司协助下架侵权产品;
2.被告谢丹扬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万元;
3.被告谢丹扬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罗格朗公司自愿撤回第1项诉请并明确针对淘宝公司已无诉请。
庭审后,罗格朗公司书面确认不再主张不正当竞争,本案案由调整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授权享有G778657“”、第4246770号“”注册商标在授权范围内的许可使用权,并有以自己名义对侵犯案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谢丹扬未经许可,在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网站×××.com开设会员名为谢公子公司、店铺名称为tcl盖坦促销店的网店,未经许可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当庭查询,涉案淘宝店铺名称中至开庭时仍继续使用tcl标识,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依据《商标法》相关法律法规,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谢丹扬未作答辩与举证。
被告淘宝公司鉴于罗格朗公司对其已无诉请,明确不再答辩与举证。
原告罗格朗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谢丹扬未到庭,视为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本院组织到庭双方进行质证。
原告罗格朗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与罗格朗公司主张权利有关的事实 1、第4246770号“”商标,注册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包括高低压开关板、插座、电开关、网管、网络适配器、网线等。
注册有效期经核准续展至2027年3月27日。
2、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1日、2018年7月1日出具《商标授权委托书》,授权罗格朗公司在开关、插座、换气扇、干手器、电吹风等和仅用于智能楼宇综合布线的数据连接器及线路板、接插板、跳线等相关产品上(简称授权产品)独家使用“TCL”文字及图形图标。
授权期限分别为2016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1日、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
为保护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委托罗格朗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处理在其生产销售的前述授权产品维权打假中涉及授权商标的相关事宜(包括对标有“TCL”、TCL文字及图形商标的上述相关产品进行真伪鉴别,并视需要出具鉴定书;
调查、举报及协助执法机关处理前述商标侵权行为;
就前述商标侵权行为与侵权人协商和解或起诉、索赔、请求执法机关调解;
委托律师等第三方处理前述商标侵权行为等)。
罗格朗公司向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若干。
3、G778657“”商标,注册人:LEGRANDFRANCE,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包括连接端子和小匣子、联接器、电插座、双路和三路插座、接触开关、端子、插头等。
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9日。
4、LEGRANDFRANCE公司授权罗格朗公司使用G778657号等注册商标,并授权罗格朗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维权打假等)来维护被许可商标的权利以抵制他人对被许可商标的侵权行为,授权有效期同被许可商标的有效期及其有效续展期限,许可使用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
5、1999年1月5日,TCL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的“TCL”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罗格朗公司经授权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等品牌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二、与被控侵权行为有关的事实 1、会员名:谢公子公司,店铺名称:tcl盖坦促销店,注册主体:谢丹扬。
2、涉案公证购买第1款商品名称:TCL开关插座面板5五孔二三插单联l单控双联白色86型暗装墙壁面板,2018年8月28日公证取证时:淘宝价:2.5-16.8元,已售507件、累计评论253条、交易成功378件;
公证购买第2款商品名称:TCL国际电工86型家用USB五孔带开关2100毫安手机快充插座墙壁面板,公证取证时显示淘宝价16.8元,累计评论4条、交易成功261件、已售261件;
选择上述商品链接项下的商品各1件进行购买,付款40.64元,形成编号为176418145034823174的订单。
该订单详情显示物流公司:百世快递,运单号:70865903209853。
3、涉案实物详情:公证实物内有开关面板九个,在外包装袋及开关多处带有“TCL”、“loeraed”标识,外包装袋背面下方印制“深圳市罗格朗家电有限公司”字样。
罗格朗公司指出该些商品与其正品的不同并确认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三、其他事实 1、罗格朗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由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更名为现名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
2、罗格朗公司为维权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委托律师出庭并购买实物。
3、淘宝公司确认涉案两个公证购买的商品链接于2021年1月5日被删除。
另,涉案淘宝店铺名称中至开庭时仍使用“tcl”标识。
本院认为,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持续至今,本案应适用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罗格朗公司经授权使用第4246770号“”、G778657“”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自身名义进行提起诉讼等商标维权行为。
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罗格朗公司被授权在授权产品上使用该些注册商标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罗格朗公司主张谢丹扬在包含公证购买的2款商品在内的24款商品标题中使用“TCL”标识、在淘宝店铺名称中使用“tcl”标识以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标识“tcl”与第4246770号构成近似商标、被控侵权标识“TCL”与第4246770号构成相同商标、被控侵权标识“loeraed”与G778657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涉案商品与前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商品。
故涉案商品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罗格朗公司确认该些商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故涉案开关面板为侵权商品。
谢丹扬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鉴于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谢丹扬在店铺名称、商品名称中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罗格朗公司同时主张涉案店铺内未经购买且未点击查看商品详情的另外22个商品链接所售商品亦构成商标侵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并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长、罗格朗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额(含合理费用)为10000元。
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
罗格朗公司已明确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丹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负担92元,由被告谢丹扬负担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