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春武,男,汉族,1985年8月13日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随从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大和工业区****708。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斌,男,汉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上诉人林春武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随从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4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2020年5月20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300元,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春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