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63号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革,福建重宇合纵(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进,福建重宇合纵(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德春,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严德春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金额变更为10000元。
同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另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