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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家友五金交电批发零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1民初293号
案件名称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家友五金交电批发零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宁市家友五金交电批发零售部;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初293号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富成,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均荣,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市家友五金交电批发零售部,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经营者:滕东,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家友五金交电批发零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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