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97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同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段立华。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同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