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刑终1035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祥,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50************519(以上身份信息均是张建祥自报)。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指定辩护人,陈汝朋,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建祥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19)粤1973刑初428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建祥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刑初4283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