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7知民初154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瑞金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金三路锦绣东方**div>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5F2G65L。
法定代表人:朱富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俊,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瑞金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