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232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璐,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燕华,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燕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本案系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晓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胡曙元书 记 员 胡曙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