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6875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宪军,男,1964年8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宪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宪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