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22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思茅区海宾精品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五一路社区茶城养老养生服务有限公司**。
经营者:李亚宾。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思茅区海宾精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思茅区海宾精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