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蓝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金垒大道201。
法定代表人:周维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安耐佳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繁路泉新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伟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浦江蓝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安耐佳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浦江蓝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与深圳市安耐佳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浦江蓝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浦江蓝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浦江蓝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