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福城华林便利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
经营者:宋清华,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常郁,广东法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星如,广东法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华区福城华林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深圳市龙华区福城华林便利店达成和解,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深圳市龙华区福城华林便利店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双方约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向一审法院预交1050元,由一审法院退回其525元。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深圳市龙华区福城华林便利店承担,深圳市龙华区福城华林便利店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退回其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