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124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排沙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正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涛,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世纪枫情家具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山西雅阁瑞普家具汇展中心有限公司****经营者:吴波。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世纪枫情家具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世纪枫情家具经销部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佛山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第3151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店铺招牌、店铺装潢、店铺名称、字号、宣传资料、交易文书、商品上使用包含“汉莎”字样标识。
二、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世纪枫情家具经销部赔偿原告佛山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2020年8月12日,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世纪枫情家具经销部赔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元”。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佛山市顺德区汉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