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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刘大娟烟酒饮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364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刘大娟烟酒饮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刘大娟烟酒饮料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36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刘大娟烟酒饮料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四府街**。

经营者:刘大娟,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翠,女,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系刘大娟之儿媳。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刘大娟烟酒饮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275元,退还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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